百案说法(二)装饰装修合同常见纠纷处理
其一、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承接该项目装修工程的资质?
其二、甲方是否能以审计结果作为支付项目尾款的前提?
【法律分析】
首先,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承担全国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颁发证书工作的通知》(国经贸产业[2001]297号)的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实施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等级和项目经理资格审查、颁发《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和《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的工作。同时根据《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丁级施工资质,可承担工程造价10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因此,依据上述规定该施工单位具备专业承包100万元以内室内装饰工程施工的能力。
其次,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因此,若双方已就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形成合意,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则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审计部门的审计是国家对建设单位使用财政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形下不影响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合同义务的履行。故甲方的此项主张,既缺乏合同依据,也缺乏法律依据。
最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是否应属于专属管辖,实践中尚存一定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同时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115个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由(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9个四级案由组成。由此可见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应是并列关系而非包含关系,而《民诉法解释》明确列明的专属管辖中仅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按此逻辑分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理应不属于专属管辖范畴。但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4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的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此外,经检索,实践中大部分法院亦采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观点。当然,适用此观点的前提的是争议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但生活中,也并非所有的装饰装修均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其中个人家庭装修,部分室内装修等法院亦将其归类为承揽合同纠纷。而承揽合同纠纷,则并不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中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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