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释义】
服务合同是指服务提供者与服务接受者之间约定的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提供服务而不是物的交付。服务合同的一方主体多为专门从事服务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多数服务合同具有人身性质,即必须由提供服务的义务方亲自履行合同,而不得委托他人履行。根据服务内容不同,可将服务合同分为若干类。
家政服务合同是指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对象之间、家政服务对象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达成的关于相互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中国家政服务业已具规模,有些甚至已形成一定品牌,服务范围日益扩大,内部分工更加精细,服务内容开始分级,现代家政服务已不再是简单的传统意义上的保姆和用人,而是一项复杂的、综合的、高技能的服务工作。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服务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律师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食品安全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电信条例》《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管理暂行办法》《物业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服务业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继商业之后产生的一个行业。随着城市的繁荣,居民的日益增多,服务业在经济活动 中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适应服务业发展的需要,服务合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由此,引发的争议也日益 增多,因此,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根据服务内容的不同和现行法律 法规的规定,又单独列出了22类第四级案由,与买卖合同不同,服务合同的标的是服务产品,服务产品具有非实物性、不可储存性和生产与消费同时性等特征。适用服务合同案由时应注意上述区别。
此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原是“120.服务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民法典》合同编专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这也是《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关系社会民生,意义重大。本次修改案由规定将第四级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升级为第三级案由,并按照《民法典》的编章顺序排列,具有典型宣示意义。
冂凵()权威整理最高法民事案由
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