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承包的林地,村委会可否单方收回?
——乡村振兴合规
刘彦敏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A村委会为发展集体经济决定引进山羊放养项目。由于山羊放养对山场环境要求较高,计划使用村里已发包的部分林地。于是村委会和相关林地承包农户协商解除林地承包经营合同,但是有7家农户不同意。为此,村委会准备召开村民大会,通过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收回已发包的林地。
问:A村委会通过村民大会表决,是否可以收回村民承包经营的林地?
【分析】
不可以。
土地承包合同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和程序,作为发包方的村委会无权单方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土地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法律并未授权经过此程序村集体可以单方解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合规建议】
发展村集体经济,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不得随意而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作为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民最基本的经济权利。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预期收益,督促各方全面实际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是发展农业经济,稳定农村基层和保障农民利益的主要工作抓手。各级党委和政府,尤其是农村基层管理组织,对此要高度重视并狠抓落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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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
(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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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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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 ……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