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个人借款变成共同债务,丈夫竟伪造妻子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
被告阿智(化名)提交了其妻子
庭上,阿智“代”阿霞确认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
承办法官经审查得知
该授权委托书为阿智伪造
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决定
对阿智罚款5000元
法官是如何抽丝剥茧找出真相?
禅法君带你了解!
案情回顾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阿山(化名)与阿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50万元,因阿智逾期未偿还,阿山遂将阿智及其妻子阿霞一并告上法庭。在诉讼中,阿山申请了财产保全。禅城法院依法向阿智及阿霞的身份证地址分别邮寄送达应诉材料,然而两人的邮件均被退回。在应诉材料被退回后,法院多方寻找,最终联系上阿智。阿智到庭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阿霞授权阿智参加诉讼”的《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并代阿霞收取了应诉材料,表示将代理阿霞参加诉讼。
2021年10月28日,禅城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阿智以其本人及妻子阿霞委托代理人身份出庭,并在庭审中代阿霞作出确认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陈述。
本案授权委托真实性存疑
法官如何寻找真相?
由于该案涉案标的额较大,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且阿霞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阿山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承办法官认为,如果仅凭阿智单方陈述,就认定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有可能损害并未到庭配偶的利益。
庭审结束后,法官要求阿智当庭提供并拨打阿霞电话以核实授权委托书的真伪。阿智推脱称,阿霞刚刚更换手机号码,需要回家后提供。然而离开法庭后,阿智并没有向法官提供阿霞的电话,也不再接听办案人员电话。
鉴于阿智行为异常,该案授权委托真实性存疑。为慎重起见,法官决定找到阿霞核实情况。因为阿霞因其他案件,工资账户被冻结,她主动联系法院,得知其夫妻二人被阿山诉至法院。经承办法官对阿霞询问,真相逐渐浮出水面。阿霞表示其对丈夫阿智向阿山借款50万元以及该案进入诉讼程序均不知情,自己也从未授权委托阿智代表本人参加诉讼。
阿智伪造授权委托书
法院:罚款5000元
2022年1月26日,禅城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禅城法院依法传唤,阿霞出庭应诉答辩,阿智却拒不到庭应诉。阿霞表示,她对阿智向阿山借款50万元不知情,她也不认可该案50万元借款是夫妻共同债务,并当庭确认其没有授权委托阿智参加诉讼,经对阿智向法庭提交的《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进行辨认,她指出委托书中的“阿霞”不是其本人签名。
2月18日,禅城法院再次传唤阿智到庭,对其进行询问。阿智当庭承认自己伪造妻子签名的《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参加诉讼的行为,并表示真诚悔过,恳请法院给予从轻处理。
鉴于阿智伪造《民事诉讼授权委托书》,该违法行为已直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以及案涉债务承担,严重妨碍案件的正常审理,2月22日,禅城法院对阿智妨害诉讼行为予以立案。次日,禅城法院结合阿智妨害诉讼情节及悔过表现,依法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
2月28日,禅城法院将阿智传唤到庭,并向其送达《罚款决定书》。阿智对罚款无异议,表示不申请复议。
△法官当庭宣读《罚款决定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
第一百八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一)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的;
(二)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四)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