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因授权委托书非当事人书写,被法院罚款
当事人远在外地无法亲笔签字,委托律师竟然让家属将授权委托书带回签字,最终给自己埋下“隐患”。
福建省福鼎市法院作出(2019)闽0982司惩1号《决定书》,决定对李姓律师罚款元。
根据《决定书》内容:2016年11月,福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某接受了小陈的委托,代理小陈与林某夫妻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时,小陈远在厦门的无法签署民事诉状和授权委托书,李某便提议让小陈的伯父将委托文件带回家中由小陈签完字再择期交回。
殊不知,同样为了图方便的伯父并没有让小陈亲笔签字,而是自行在委托书上写下了“小陈”的名字。案件到了执行程序,案外人以该案涉嫌虚假诉讼为由,向法院申请笔迹鉴定。
最终的鉴定结果显示,委托书上的名字并非小陈的笔迹。此鉴定结果也得到了小陈本人和李某的确认。作为该案的代理律师,李某在诉讼阶段对伯父的行为予以认可,其行为本身就是“知法犯法”。
最终,法院认为,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据相关惩处法规,决定对律师李某罚款元,限5月31日前交纳。
实践中,当事人因为各种原因不能亲自签字的情况很多,代签的情况也确实存在。一方面我们要重视这个风险,另一方面这个处罚太过强调形式而显得不太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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