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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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三篇)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是推动中国社会前进的巨大力量,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主旋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范文(精选三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篇: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各级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更好发挥国家档案馆社会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爱教基地),是指经各级党委、政府或者相关部门批准命名、公开挂牌,由各级国家档案馆管理,以馆藏档案为主要资源,向社会开展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和国情、省情、市情、县情教育及科技文化知识教育的活动场所。

第三条  爱教基地应当传播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提高公众素质,促进文化交流。

第四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爱教基地建设的组织领导,明确管理机构及职责,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将爱教基地建设列入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将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

第六条 爱教基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具备开展社会教育活动所必需的场所、设施和环境条件,满足开展活动和对外接待的基本需求。

第七条 爱教基地应当根据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及社会需求,以馆藏档案为主,并向社会广泛征集档案、资料,通过基本陈列、专题展览、网上展览、流动展览,或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征文比赛、演讲、多媒体教育等活动,发挥社会服务功能。

第八条 爱教基地举办的各项活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免费开放。 

第九条 爱教基地应当建立展品征集移交、展品管理、展厅管理、统计、文件归档等规章制度,并随着实际工作的变化及时修订。

第十条  爱教基地举办展览,应尽量使用仿真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以加强档案原件保护。

第十一条 爱教基地应当加强与机关、学校、部队、社区等单位的联系,建立长期共建关系,定期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各市(州)档案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三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部门的爱教基地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

第二篇: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1、档案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委宣传部、省档案局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2、坚持以宣传教育、社会效益为原则,免费向社会开放。

3、为保证基地工作的正常开展,市档案局根据每年基地建设及发展需要,保证其举办活动的经费。

4、基地的管理人员要对举办的各类展览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展品的清点、登记及展览效果的反馈。

5、基地管理人员要保持展厅的清洁卫生,禁止在展厅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不安全电器的使用,定期对展厅进行安全检查。

6、为保证安全,对展厅门窗非开馆时间必须关闭加锁,展厅及展柜的钥匙应专人负责保管。

7、在展厅内禁止吸烟,禁止喧哗吵闹。损坏展厅内展版、展柜、展品等应按价赔偿。

第三篇: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管理,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对全镇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阵地和场所。

第三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丰富的爱国主义教育内容,有比较成熟的宣传资料。

 (二)有一定规模的场所和基本配套设施,有专业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基地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能够结合自身特点,开展适合青少年参与的各类主题教育活动,并与镇内至少一所以上的学校、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建立共建关系,定期组织开展活动。

(四)应当为公民接受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便利,年接待学生人数达到年接待总人数的25%,对集体参观的学生予以免费。

(五)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每年要制定基地工作计划,年终有总结,并建有基地活动(工作)档案。

第四条 设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有关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坚持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基地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地工作的领导,重视和关心基地的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和政策上给予积极支持。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每年应选择和扶持一些重点基地,特别是对一些具有创新意识、开展活动成效显著但经费比较困难的基地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突出爱国主义教育主题。努力挖掘基地文化内涵和历史内涵,积极开展各种活动,振奋民族精神,激发爱国热情,增强民族凝聚力,努力培养“四有”新人。

(二)加强管理工作。搞好教育设施的维护、修善和环境的美化,精心安排活动,充分发挥史料的教育功能,努力运用现代化的展示手段,增强教育效果。

(三)认真组织开展活动。每年至少开展1—2次主题教育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

(四)加强对基地工作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七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阵地和场所,要进一步挖掘、丰富本基地的教育内容,教育活动应逐年有所创新和突破。

第八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每两年对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对基地挂牌命名后,未开展教育活动或开展教育活动少、教育内容和手段单一陈旧,先予以批评,限期改进,没有明显改进的,予以摘牌并撤消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称号。

第九条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有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