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常态下做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若干思考: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范文(通用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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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做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若干思考: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1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更好地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研究云南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体制顶层设计,查找管理体制中机构设置、职责职能、人事任免、经费管理、业绩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创新、适用的建议和对策,为下一步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切实可行的理论依据,对于完善云南省地税系统派驻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监督制约机制,提高云南地税系统预防和惩治腐败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一、云南地税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体制现状
对省直单位实行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是中央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探索,2000年,按照全省统一部署,省纪委向省地方税务局派驻纪检组、省监察厅向省局派驻监察室,省纪委和省地税局党组对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实施双重管理。自2005年起,按照中央和云南省委统一部署,省纪委、省监察厅对派驻省地税局纪检监察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目前,全省各州市地税局均派驻了纪检组、监察室,州市局向所辖县(市)区局派驻纪检组和监察室,共有16个州市局纪检组和监察室(省局直属征收局设人事教育科),129个县局纪检组、监察室,其中3个县局监察室与人事教育股合署办公。随着形势的发展,反腐倡廉新情况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现行的云南地税系统派驻纪检监察管理体制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二、云南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云南省地税系统是省垂直管理系统中最先明确全系统实施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单位,多年来,虽然这一体制在推进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要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工作要求,还存在着很多需要理顺和解决的问题。
(一)双重领导弊端未根本消除。云南省地税系统纪检监察管理体制明确:“上一级局党组向下一级局派驻纪检组,上一级局向下一级局派驻监察室,派驻纪检组由上一级局党组和驻在地税局党组双重领导,派驻监察室由上一级局和本级局行政领导班子双重领导。”随后进行了派驻统一管理,目的是进一步改变双重领导体制,但是实行多年的双重领导模式,实质上逐渐变为了驻在地税局党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依然是驻在地税局党组的被领导者,又是该级党组的监督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缺乏独立性、权威性和统一性,监督工作存在很大的弊端。
(二)机构设置不尽合理。一是形同驻在地税部门的内设机构。部分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还陷入到具体的派驻地税局日常性工作中,与派驻单位的工作人员一样处理着一些税收业务工作,而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专职监督检查机构;二是与驻在地税部门存在依附性。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人事任免、职务升迁、办公经费、福利待遇等一系列问题上,对驻在地税部门有着较强的依赖性,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敢监督、不能监督、不愿监督的现象。
(三)工作机制运行不畅。一是监督措施不力。云南省地税系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案件查办、监督检查、源头防腐等方面的工作还较为薄弱,能创造性的与驻在地税局党组研究、部署纪检监察工作,制定本部门源头防腐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工作的做得都还有不少差距;二是派驻基层纪检监察干部办案能力不强。在调研中发现,派驻州市县地税局纪检监察干部有自办案件或被上级纪检监察组织抽调协助办过案的约占总数的10%,绝大部份纪检监察干部没有办过案件,对查办案件工作十分陌生;三是派驻机构负责人在驻在单位是班子成员,这就形成了各派驻机构不同程度存在“兼职”的问题,致使派驻机构常常“种了别人的地,荒着自己的田”,影响了派驻机构职能发挥。
(四)干部管理有待加强。一是队伍建设相对滞后。当前全省地税系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力量薄弱,纪检组长的变动较快,纪检监察干部多数为非纪检监察专业出身,所以多数存在业务不精、职责不清等问题,特别是缺乏“复合型”专业人才,在办案方面新手多、能手少;二是角色定位存在偏差。地税系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实际工作中经常扮演着法规人员、考核办人员、督查审计人员或者党团工作者等角色;三是干部管理存在被边缘化现象。派驻干部领导职务晋升、非领导职务设置及晋升、干部考核、交流调动等方面都还需要完善具体的制度。
(五)考核奖惩及后勤保障亟待完善。一直以来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考核奖惩问题均由驻在地税局党组负责,或者有的直接当成内设科室,由考核办、人事、督查等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这种监督者反而被其监督对象考核的情况存在极大的弊端。派驻纪检组干部的工资关系、津补贴、生活福利、医疗、退休等事宜以及派驻纪检组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条件,包括办公场所、办公及办案设施、工作用车等后勤保障问题也是目前改革最棘手的问题。
三、完善云南地税纪检监察管理体制的对策建议
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指出:“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加强反腐败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纪委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充分表明了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和派驻机构管理改革的高度重视。近年,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派驻地税系统纪检监察机构的改革也进行了大量调研和探索。本文根据上述总结的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以加监督和促进反腐倡廉为目的,从以下方面提出体制改革的意见建议。
(一)完善地税系统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和领导体制。一是完善派驻机构设置。由省局党组向各州市局派驻纪检组,各州市局党组向所辖县(市、区)局派驻纪检组,纪检组长是驻在局党组成员。派驻各级地税局纪检组与派驻监察室合署办公,派驻监察室主任是纪检组副组长,派驻监察室的党员干部同时是派驻纪检组干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人事权、财权应直接受上一级局党组和纪检组统一管理并进一步明确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独立性;二是对派驻纪检组的领导体制进行改革。逐步改变原来双重领导体制的观念,由上一级地税局党组直接领导,业务工作由上一级地税局党组、纪检组管理,驻在地税局党组予以协助、配合。
(二)处理好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关系,增强独立性。一是处理好监督与参与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要把握好度,区分好监督与参与、参与和承担的界限,首先要明确把监督放在首位,对有利于监督和反腐倡廉工作开展的就去参与,不利的就不参与;二是把握好监督与协助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要彻底摆脱双重领导的模式下的依附关系,还应注意不能只强调独立性而忽视同一性,与驻在地税局党组应建立一种“和而不同”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合作,牢记监督职责,在尊重理解、沟通协调和参与中强化监督;三是明确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监督和协助都是手段,而目的是确保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得到加强。因此,工作手段上有其独立性与差异性,工作目标上则双方始终统一。
(三)明晰职能定位,增强派驻机构权威性。针对当前派驻纪检组织负责人在驻在地税局被当作副职使用,忙了“副业”荒了“主业”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状,合理划分派驻机构与驻在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各类责任主体显得尤为重要。改革后对哪些工作应由驻在部门完成,哪些工作应该由派驻机构协助完成,哪些工作应当在派驻机构监督下完成,都要进一步明确规范。一是明晰派驻纪检组的监督职责;要统筹抓好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二是履行好查办案件职责;三是强化预防腐败的职责。
(四)切实加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一是要配齐配强派驻机构工作人员。注意选调政治素质高、党性原则强、业务能力好、群众信得过的同志担任纪检组长,重视派驻机构干部的交流轮岗和提拔使用。拓宽选人用人渠道,采用公开选拔、面向基层选调等多种方式把能力强、潜力大的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到派驻纪检监察机构中,增强派驻机构队伍的朝气和活力;二是要完善派驻机构干部管理体制。要采取措施完善现行的派驻纪检监察干部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干部的评价、考核、任用、晋升、待遇、交流等方面的制度;三是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外出学习,抽调到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跟班学习等方式,使干部队伍进一步熟悉派驻纪检监察工作特点和流程,提高业务技能和工作水平,为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奠定良好基础;四是要完善派驻机构工作运行机制。通过建立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职责的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强派驻机构人员的工作使命感和责任感,提高工作主观能动性,使派驻机构主动行使权力,正确履行职责。
(五)完善考核与奖惩措施。在实际工作中,要完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考核机制,形成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充分发挥好考核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激励机制和刚性约束,体现考用结合,使考核制度真正成为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学先进、比干劲、看风气、察实绩的重要依据。
(六)后勤保障。对实行垂直管理的地税系统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进行改革,必须尽快改革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的状况。派驻机构的后勤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虽然只是一种“暂时决策”,但这一决策具有相当强的制度惯性和路径依赖性。省地税局党组应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政策,然后尽快制定纪检监察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以及各项待遇的落实办法等,若长期由驻在地税局拨付办公经费以及保障办公需求等势必导致派驻机构开展工作时有所顾忌。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权力监督中具有很多独特的优势。改革派驻纪检监察管理体制,要尽力完善权力监督体系。在改革实践中,要积极请示省纪委、监察厅和协调驻在地税局从运行机制、环境保障等方面不断优化、给予支持。派驻纪检干部更要认真履责、主动作为,切实充当好党风廉政的“巡视员”、改革发展的“服务员”、政策法规的“守门员”和惩处腐败的“消防员”,为加强全省地税党风廉政建设及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制度运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以及跨越式发展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纪检组、监察室)
新常态下做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若干思考: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2
【摘要】财税部门承担着理财治税的重要职责,是公共资金的“守夜人”,因为其身份较为特殊,从而财政部门所开展的治理腐败、预防腐败等工作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随着目前财税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完善以及深化、财政职能的逐渐改变,财税部门做好相应的纪检监察工作则显得更加重要。
【关键词】纪检监察;财税部门;措施探讨
财税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要想保证相关工作能够获得显著的效果,首先需要开展和实施财政内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从而保证财政工作人员达到纯洁性的要求;其次,还要扎实推进各项财税改革,进一步发挥财税职能作用,规范管理,保证对预算单位实施必要的执法监督以及检查工作。
一、落实“两个责任”,发挥党组织所具有的领导作用
1.党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形势更为复杂,改革任务更为艰巨,给一把手做好工作带来更大的挑战。针对财政地税队伍点多面广线长的特点,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做到业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两副担子一起挑。党组(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以身作则,肩负起全面领导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做到既挂帅又出征,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分管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既要抓好分管的财政地税业务工作,也要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责任。同时加强对下属单位和科(处)室的党风廉政考核,明确分工,使主体责任各项任务明晰、要求具体、有人承办、能够落地。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2.纪检监察机构聚焦主业,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各级财政地税纪检监察机构严格落实监督执纪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采取自查、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本单位党风廉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严格责任追究,加大问责力度,对党风廉政建设领导不力、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实行“一案双查”,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结合财税实际,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各项工作
1.通过学教结合来对思想防线进行固守
廉政宣传教育的作用不是立竿见影的,而是潜移默化、润物细无声。一是开展党纪政纪法纪教育,使党员干部真正敬畏党纪、敬畏法律、敬畏民意。“一把手”上党风廉政课、聘请检察院、县法制办等单位的老师来为财税干部职工讲课是一种有效的宣传方式。另外,观看警示教育片、对身边的财税违法犯罪案例分析、到监狱现场接受教育等教育方式更是深入人心,令人震慑。二是经常组织廉政文化活动,涵养廉政性情。如举行廉政格言、廉政微电影、廉政漫画、廉政摄影、廉政微故事的征集比赛等廉政文化作品比赛活动,增强廉政教育吸引力、感染力和渗透力。三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开展廉政宣传。如通过微博、微信、QQ平台开展廉政文化宣传。四是健全廉政谈话制度。按照“三必谈”要求,对担任和转岗干部必谈、有“状况”干部必谈、家庭困难干部必谈,对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通过学教结合,让每一位财政地税干部牢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心存敬畏、谨慎用权,不断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2.完善制度体系,扎紧制度“笼子”
扎紧扎实制度“笼子”是源头防治腐败的根本之策。财税一头连着公共资金,一头连着公权力,要紧紧围绕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这一核心,通过“科技+制度”的手段,加强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项目审核审批和验收、银行账户和存款管理、税务征收和管理及稽查等高风险岗位权力的监督,建立权力制约和风险预警机制,进一步压缩和规范自由裁量权,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首先财政方面要以“数字财政”建设为抓手,以完善和落实财政大监督制度为重点,通过信息化技术清晰反映每一笔财政资金的来龙去脉和使用绩效,努力做到“财政资金流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地税方面要深化应用《税友龙版》廉政效能风险防控模块,加强对风险点消除过程合理性、合法性的后续督查。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做到“税务执法行为延伸到哪里,监督就跟到哪里”。三是认真抓好各级审计意见的整改落实,不断规范财税执法行为和权力运行。
3.统筹攻坚创新,推进财税体制改革
一是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积极宣传贯彻新《预算法》,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推进部门预算编制,扩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细化预算编制内容,健全口径政府预算体系。要进一步强化预算法定、支出法定原则,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经人大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二是深化国库集中支付与公务卡改革,将预算单位的专项补助、政府性基金和其他财政性资金等所有的财政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开设乡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全面完成乡镇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任务。按照各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公开政策资金信息,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全面落实和安全运行。 三是继续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四单一网”建设。以“清权、减权、制权”为核心,规范财政、地税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内部管理事项流程。
4.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财税管理水平
一是保证财税政务实现公开。需要对财政部门政务公开力度进行扩大,并把财政预算资金都纳入到公开范围之内,任何惠农资金发放、非税收入执行、社保资金分配等政务公开制度内容出现变化后,需要及时进行更新。利用短信、政务公开以及门户网对相关信息进行规划,对监督渠道进行开辟,从而保证公民的监督权力得以实现。二是落实财政大监督运行机制,制定预算单位年度财政资金绩效管理考核细则,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水平。三是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做到资金跟着项目走,杜绝截留、挪用、套取财政专项资金问题的发生。四是加强国有资产处置、出租和资产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规范申报、评估、拍卖等处置程序。五是不断推动国家财政资金朝着民生方向迈进,并做好民生资金监管相关工作,保证政府有关部门所制定的各种惠民政策能够落实到位,并将其作为财政纪检监管工作的主要任务来实施。 三、严厉惩处腐败,形成有力震慑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党组(党委)要以对腐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始终保持惩处腐败的高压态势。要进一步实施“亮剑工程”,严厉查处各类腐败问题。
一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责任追究。财经纪律是财经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并列为三大纪律。财税部门要坚守住财税政策的底线,使财经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要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绝不姑息,该查处的查处,该移交处理的移交处理,形成震慑作用,维护良好的财经秩序。
二要坚持抓早抓小。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禁微者易,救末则难”,一些人在腐败泥坑中越陷越深,一个重要原因是组织在其出现违法违纪苗头之时,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对干部“网开一面”,表面上“保护”了干部,实质上掩盖了问题,以至于积弊渐深,最终积重难返。有病马上治,对党员干部身上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才是对党的事业真正负责、对干部真正爱护。
三要突出重点。抓住重点领域、重要岗位和重要环节,坚决查处利用手中的资金分配权利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损害国家利益案件。坚决查处财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违规插手工程建设、买官卖官、腐化堕落案件,要落实涉税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外查偷逃骗税,内查为税不廉。对那些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行为,也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查处。
三、结语
财税反腐倡廉建设既是推进财税事业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从机制上、源头上防治腐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财税部门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财税局部门领导需要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功能和影响力,通过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检查方法来不断提升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以及工作科学性,为创造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提供动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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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常态下做好税务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若干思考:税务系统纪检监察体制3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有关要求,中央纪委驻税务总局纪检组将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落实落地作为检验党性强不强、“四个意识”牢不牢的重要实践,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切实发挥监督保障作用,保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多次召开纪检组全体干部会议和组务会议,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讲话、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等,并进行研讨交流。要求全体干部充分认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认真履行监督职责,保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细化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专题研究做好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期间有关监督工作,明确监督工作由纪检组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有关室及其分管组领导牵头,具体负责与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组内各室做好改革中的相关监督工作。
主动沟通协调,全面了解情况。及时向税务总局党组负责同志通报中央纪委有关会议和通知要求以及驻税务总局纪检组贯彻落实措施。参加税务总局有关会议,及时了解掌握改革进展情况,从监督角度提出建议。建立与税务总局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开展调研检查。近日,驻税务总局纪检组赴部分省国税系统对落实改革有关要求以及执行改革有关纪律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查找改革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同时,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实地调研等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研。
认真办理信访举报,加大核实力度。对反映司局级干部在改革期间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加大核实力度;对反映处以下干部在改革期间违纪问题的信访举报,加强督办并要求报送结果,严格审核把关。
加大压力传导,压紧压实责任。向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印发《关于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确保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通知》。会同税务总局党组在北京召开全国税务系统省局纪检组长会议,传达中央纪委有关会议和通知精神,对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加强监督执纪问责,确保改革顺利进行提出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