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你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啦
世人都说执行难
那么执行难究竟难在哪?
执行有“四大难题”:
一是查人找物难
二是应对规避执行难
三是财产变现难
四是有效管理难
其中最直接的就是这第一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提到,查人找物是执行工作面临的第一项任务,查不到财产、找不到人后续的执行工作就无从谈起。在传统执行工作模式下,执行人员要到各个部门“登门临柜”查找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要至少两名执行人员,带上证件材料实地去各个银行柜台查控财产,效率非常低,一天也就跑两三家银行。且实践中,当事人往往隐匿财产、规避执行,有时还遇到不协助执行的问题和其他状况,很难完成查询任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为解决这一难题,律师调查令来了!
为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把“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落得更实更细,强化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发现、提供财产线索意识,同时更加有效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尽可能全面地发现被执行财产,六盘水市中院执行局自2018年以来,积极探索尝试,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及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等相关规定,创新发现财产方式,加大执行案件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力度,根据案件办理需要,依当事人申请签发委托调查令,委托申请人代理律师调查与案件执行有关的信息,运行正常,效果良好。一年以来。市中院共签发了10余份律师调查令,委托律师实施调查,发现被执行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迫于压力自动履行近300万元。
今年以来,根据院党组对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的要求和安排部署,进一步推进在执行程序中委托律师调查与执行有关的被执行人身份、财产等信息工作,认真落实基本解决执行难综合治理相关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省高院《关于在执行程序中使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商全市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联合制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试行律师调查令的实施细则》,对执行程序中调查令的使用范围和情形、调查搜集证据、接受调查单位及个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明确了执行案件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其代理人调查执行案件相关信息。同时,为规范、督促持令律师调查中依法正当行使调查权,对律师实施调查及违反调查规定的惩戒和责任追究作了规定。
在执行程序中推行律师调查制度,更加有效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和惩戒失信被执行人。下一步,全市两级法院将严格按照最高院和省高院的规定和要求,全面推行律师调查制度的落实,进一步加大对被执行财产的发现力度,助推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实际执行,有力推动执行工作更好发展。
关于律师调查令,还应知道
调查令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调查令适用于对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调查收集,包括:(一)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二)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三)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如申请执行人提供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有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规避执行的嫌疑,并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调查令,由申请执行人的代理律师调查收集第三人的基本情况和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许。
手持调查令可以调查什么内容么?
(一)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护照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航空器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网络虚拟账号信息,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等;(三)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五)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
申请人申领调查令,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呢?
申请执行人申领调查令的,必须提供下列材料:(一)申领调查令申请书,载明申领人和持令人的身份情况、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目的及其理由等;(二)申请调查特定证据材料的具体、明确线索;(三)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手续及其合法有效的律师执业证;(四)人民法院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律师持调查令有什么后续义务?
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取证后,应当将调查收集的所有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
对持令调查中获得的证据及信息,代理律师应当承担保密责任,且仅限于本案执行目的使用,不得泄露或在其他事务中使用。
来源 六盘水中院执行局
编辑 姜红燕
审核 常桂菁